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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《出埃及記》第二十一章23-25節:「若有別的傷害,就要以命抵命,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,以手還手,以腳還腳,以灼傷還灼傷,以損傷還損傷,以鞭打還鞭打。

  這是摩西當時為了維持希伯來人的秩序所訂制的條例。這看似鼓勵「報仇」的行為?實則不然!摩西的律法長期遭人誤解、濫用,其實他的本意是出於公平的「賠償」,而非挾怨報復!然而,律法只是方便維持秩序的準則,而規則是死的,又如何保證事事公正呢?再進一步的說,如果上帝強制以此準則要求每一人,斤斤計較,那相信世上應該沒有一人會是四肢健全的?

  《馬太福音》第六章第12節也說過:「免我們的債,如同我們免了人的債。」回首過往,上帝已不知幾回免了我們身上的債務?減輕我們賠償的壓力,不至於讓我們走頭無路。同理而言,只要仇人或債權人的品格、行徑不會太過份,我們是否能試著免了人的債呢?

  這是我們一生中或多或少應都會碰上的問題?當然,說的容易,做起來很難!而且若是不共戴天,更是難上加難。但我還是願意為主一試──先將焦點從「報仇」轉為「賠償」,再從「賠償」當中斟酌,考慮「減免他人」,甚至「一筆勾銷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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