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8集:審判獨立原則、案件單一性、公訴不可分

  第9集蕭美娟安心亞)與第二任丈夫許青松魯文學)到旅館時,許青松因過度服用春藥以致病發身亡,蕭美娟涉嫌謀殺親夫,不過最終罪證不足無罪

  此涉及《刑事訴訟法》之「無罪推定原則」、檢察官不起訴處分」、法官無罪判決」。


(一)無罪推定原則

  1. 原則(刑事訴訟法第154條):
    (1)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,推定其為無罪
    (2)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,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
  2. 自由心證(刑事訴訟法第155條):
    (1)證據之證明力,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。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
    (2)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,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


(二)公訴&不起訴處分

  1. 公訴(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):
    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,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,應提起公訴
  2. 不起訴處分(刑事訴訟法第252項):
   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應為不起訴之處分:
    (1)曾經判決者。
    (2)效已完成者。
    (3)曾經者。
    (4)犯罪後之法律止其刑罰者
    (5)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,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或已告訴期間者
    (6)被告者。
    (7)法院對於被告審判權者。
    (8)不罰者。
    (9)法律應除其刑者。
    (10)犯罪疑不足者。


(四)免刑判決

  1. 原則(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):
   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,應諭知科刑之判決。但免除其刑者,應諭知免刑判決
  2. 免刑被告義務(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2項):
    依刑法第六十一條規定(犯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、竊盜罪侵占罪詐欺罪背信罪恐嚇罪贓物罪情節輕微顯可憫恕,認為依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),為前項免刑判決前,並得斟酌情形經告訴人或自訴人同意命被告為左列各款事項
    (1)向被害人道歉
    (2)立悔過書
    (3)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慰撫金
  3. 變更法條(刑事訴訟法第300條):
    前條之判決,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,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


(五)無罪判決(刑事訴訟法第301條)

  1. 原則: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。
  2. 保安處分:依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或(未滿十四歲人)第十九條第一項(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,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)其行為不罰,認為有諭知保安處分之必要者,並應諭知其處分及期間


(六)免訴判決(刑事訴訟法第302條)

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應諭知免訴判決

  1. 曾經判決者。
  2. 效已完成者。
  3. 曾經者。
  4. 犯罪後之法律止其刑罰者


第10集:教唆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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