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第9集蕭美娟(安心亞)與第二任丈夫許青松(魯文學)到旅館時,許青松因過度服用春藥以致病發身亡,蕭美娟涉嫌謀殺親夫,不過最終罪證不足而無罪。
此涉及《刑事訴訟法》之「無罪推定原則」、檢察官「不起訴處分」、法官「無罪判決」。

(一)無罪推定原則

- 原則(刑事訴訟法第154條):
(1)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,推定其為無罪。
(2)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,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。 - 自由心證(刑事訴訟法第155條):
(1)證據之證明力,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。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。
(2)無證據能力、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,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。

(二)公訴&不起訴處分

- 公訴(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):
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,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,應提起公訴。 - 不起訴處分(刑事訴訟法第252項):
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應為不起訴之處分:
(1)曾經判決確定者。
(2)時效已完成者。
(3)曾經大赦者。
(4)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。
(5)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,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。
(6)被告死亡者。
(7)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。
(8)行為不罰者。
(9)法律應免除其刑者。
(10)犯罪嫌疑不足者。

(四)免刑判決

- 原則(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):
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,應諭知科刑之判決。但免除其刑者,應諭知免刑之判決。 - 免刑被告義務(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2項):
依刑法第六十一條規定(犯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、竊盜罪、侵占罪、詐欺罪、背信罪、恐嚇罪、贓物罪,情節輕微,顯可憫恕,認為依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),為前項免刑判決前,並得斟酌情形經告訴人或自訴人同意,命被告為左列各款事項:
(1)向被害人道歉。
(2)立悔過書。
(3)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慰撫金。 - 變更法條(刑事訴訟法第300條):
前條之判決,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,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。

(五)無罪判決(刑事訴訟法第301條)
- 原則: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。
- 保安處分:依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或(未滿十四歲人)第十九條第一項(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,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)其行為不罰,認為有諭知保安處分之必要者,並應諭知其處分及期間。


(六)免訴判決(刑事訴訟法第302條)

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應諭知免訴之判決:
- 曾經判決確定者。
- 時效已完成者。
- 曾經大赦者。
- 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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