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季大結局中,持有司法與政治界重要人士行賄名單的王怡安(李依瑾)遭人殺害,方箏(天心)被誣陷為兇手,甚至受羈押。
當然,我們的女主角最後自是洗刷冤屈無罪開釋,而藉由此事來談談《刑事訴訟法》的「羈押」程序。

(一)羈押之要件(刑事訴訟法第101條、第102條)
- 拘捕前置原則:要有合法拘提、逮捕之前提。
-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,認為犯罪嫌疑重大,而有下列情形之一,得羈押之:
(1)逃亡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者。
(2)有事實足認有滅證、偽證、串證之虞。
(3)所犯為死刑、無期徒刑、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,有相當理由足認有滅證、偽證、串證之虞。(大法官釋字第665號解釋:5年以上之重罪不得為唯一理由。) - 依大法官釋字第392號解釋之司法實務:羈押之目的是為了確保追訴、審判、執行順利進行之保全措施,其審查判斷僅判斷是否符合要件、實施該強制處分之必要,並非認定被告有無犯罪事實之實體審判,故羈押之要件無須嚴格證明。

(二)具保、責付、限制住居(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、第114條)
-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,雖符合羈押要件而無羈押之必要,得逕命「具保」(保證金交保)、「責付」(可將其交付給配偶、家長、律師等具約束力的人)、「限制住居」。
- 被告為最重3年罪、孕婦或產婦、罹病須保外就醫者,非有不能具保、責付、限制住居之情形,不得羈押。

(三)羈押之限制
- 一般情況之期日(刑事訴訟法第108條):
(1)偵查中:2個月。(可延長1次,至多4個月)
(2)審判中(最重10年以下有期徒刑):3個月。(一、二審各可延長3次;三審可延長1次;更審則重新計算) - 特殊情況之期日延長(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):
(1)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、無期徒刑、逾10年有期徒刑者,一、二審各可延長6次,三審可延長1次。(期日與【一般情況】同)
(2)羈押期間,累計不得逾5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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